家住沈河区的王先生于2003年4月13日,在某商场购买某品牌电热水器一台。当时商家的承诺是免费安装,终生维修。2006年5月2日晚5时10分,王先生在家中无人情况下,屋内起火,110、119接到报警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 由于火灾严重,造成王家卫生间和客厅隔断烧毁、防盗门毁坏、地板毁坏、壁柜毁坏、房屋烧黑、卫生间棚顶及卫生间门口顶棚损坏。经现场勘测,火灾是由于热水器着火所致。
事后,王先生与该品牌热水器生产厂家进行了沟通,并签了赔偿协议书。但厂家并未按承诺执行。消费者只好到沈河消协投诉,消费者和厂家代表各执一词。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厂家应一次性按6000元标准给王先生家进行维修,并按承诺执行。本报记者田茹茵通讯员张硕魏朝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