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曾龙辉梁剑通讯员蒋文成)购房支出,是许多家庭的最大一项开支。昨日,记者从市消协了解到,我市房产“定金”投诉呈上升趋势,近一个月以来,市消协接投诉达50起。针对这一现象,市消协提醒:慎重交付购房定金。
6月4日,市民罗先生向消协投诉,称其4年前通过熟人介绍,得知某房产公司将开发一楼盘,熟人可优先认购,如果一次性交付定金认购可优惠5万元。罗先生认为熟人介绍应没问题,便一次性交付购房定金,谁知4年过去了,房产公司的楼盘开发由于多种原因还未动工,罗某也一直拿不回定金。罗某投诉至市消协,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市消协介入调查发现,该房产公司所开发的楼盘根本没有“房屋预售证”,而罗先生只考虑到熟人而根本没想到查看此证。据了解,近一个月时间以来,市消协接投诉达50起。
根据投诉发现,关于房产定金投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消费者不懂考核房产公司资质,在未看到房屋预售证的情况下,凭借其它因素先行缴纳购房定金,导致定金无法追回;二是消费者达成购房意向,在正式购房合同未出的情况下,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意向书),先行缴纳购房定金。房产公司在收取购房定金后,交房时要购房意向人按公司的要求重新签订购房合同,若合同签不下则不退定金;三是房产公司不顾当初购房协议,在购房意向人向房产公司交付购房定金后,单方拟定格式合同,擅自在合同中增加水电安装费、燃气费等费用,却要求购房人签订合同,若不签合同则不退定金。
许多消费者可能认为买房先交付定金,是一种行业惯例,交易不成失去定金,只能自认倒霉。但据中消协公布的案例表明,这一惯例却是明显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交易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针对目前市民有关定金投诉情况,市消协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应签完合同后才支付定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在房产公司未事先就正式合同的内容告之买方,并拒绝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时,买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在交付时,房主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看与当时承诺是否一致,是否有附加条款,若有则需另签附加合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