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轶珺通讯员李品才)普通人能进出自如的住宅大楼,在王女士眼中却障碍重重。因为她是一个必须依靠轮椅代步的残疾人,但住宅楼门口却恰恰没有设置无障碍通道。于是,她将房产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在大楼门口新辟无障碍通道,讨要自己的住宅“通行权”。
残疾人状告开发商
王女士于2003年10月与本市某置业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坐落在宝山区的某花苑4楼商品房一套,次年8月房屋交付使用。王女士是一位残疾人,平时依靠轮椅代步,因该楼没有设置残疾人通道,她入住后感到生活起居极为不便。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诉称置业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该楼房没有残疾人通道;同时还称没有残疾人通道违反了《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开发商在该大楼门口设置残疾人通道,并赔偿搬运残疾车费用损失。
开发商未违反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关于设置残疾人通道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但此要求须以合同或法律为依据。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开发公司必须设置残疾人通道,所以开发公司没有设置残疾人通道的合同义务。由于《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是从200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而开发公司在该管理办法实施前就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当时“18层以下小高层无障碍设施为50%的设计标准”,开发公司在该幢房子的另一半设置了残疾人通道,就整个小区的建筑而言是符合有关规定的。据此判决对王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专门向本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咨询,了解到虽然目前本市已采用无障碍设施100%的新标准,但该楼盘的建筑许可证获得批准时,本市仍采用18层以下小高层无障碍设施为50%的设计标准。由此可见,当时的批准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门口新建无障碍通道
开发公司不存在过错,但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王女士的日常生活确实存在很大不便,于是承办法官先后多次与该区建委、残联、住宅质量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取得联系,并会同镇政府、居委会、业委会及物业公司等进行协调,最后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仅耗时一个月,一条新设置的残疾人通道就顺利建成。于是,王女士日前向市二中院申请撤回上诉。dā?6?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