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责任张北刘军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刘军两名不满18周岁的少年深夜在网吧玩游戏时发生矛盾,其中一名少年持水果刀将对方刺伤致死。伤人的少年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死者的家属又向他的父母及出事地网吧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而网吧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要在上述损失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未满18岁的少年小方和小赵在本市大港区某网吧上网玩游戏时曾发生过矛盾,事发当日零时许,二名少年在这家网吧玩游戏时再次发生矛盾,继而双方发生厮打,打斗中小赵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小方刺伤,双方很快离开网吧,后小方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小赵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此后,小方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网吧和小赵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网吧辩称,侵权案件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小方的法定代理人还应承担监护人监护不力的责任,而网吧违反规定让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是属于行政错误,而不应承担民事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小赵故意伤害小方致死,应当赔偿死者亲属的各项损失。因小赵现尚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网吧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网吧违反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其虽不能预见犯罪的发生,但在小方与小赵发生纠纷时,未能及时发现苗头,制止纠纷,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网吧,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确实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这种不作为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网吧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小赵是故意犯罪,性质恶劣,小赵及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网吧在安全保障义务所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赔偿责任的范围应确定为加害人应赔偿部分的30%。故判决小赵赔偿死者小方的父母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0余万元,某网吧在以上赔偿金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网吧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小赵及其法定代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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