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民徐建岭张娟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徐建岭张娟一名驾校教练员在送学员回家途中,将通过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的一对夫妻撞成重伤。近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肇事教练员所在单位某驾校赔偿受伤夫妻各项损失7.7万余元.2005年10月的一天,被告徐某驾驶经检验制动不合格的夏利小客车,沿金钟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饺子馆对面时,遇原告马某、罗某夫妇步行由北向南通过金钟河大街。 徐某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其车前部与马某、罗某的身体相接触,造成马某、罗某夫妇受伤,徐某的车辆受损。经诊断,罗某为重型颅脑损伤、多处骨折。马某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等。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夫妇均构成10级伤残。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马某、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罗某在开庭时说,由于双方就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2万余元,徐某所在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马某则要求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6万余元,徐某所在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听完二原告的陈述后,被告徐某说,二原告所述属实。事故发生后,他们积极对二原告进行了救治,并且先期为罗某垫付了5.6万余元,为马某垫付了2万余元。对于二原告现在的赔偿要求,希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合理部分可以接受,超出部分请法院驳回。
徐某所在驾校的代理人表示,对于二原告的诉讼请求,驾校的意见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办理,超出部分与驾校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某驾驶经检验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发现情况晚,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二原告通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发生交通事故,他们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二原告和二被告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被告徐某系驾校聘用的教练员,且该交通事故是在其履行职责送驾校学员回家途中发生的。因此,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徐某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驾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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