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票员侵吞3元票款被除名”一案判定
售票员张某侵吞3元票款,被龙泉巴士公司予以除名。巴士公司除扣留张保证金外,还责令其支付违约金。记者昨日获悉,这起受蓉城公交业广泛关注的劳务纠纷案,已被龙泉法院审结。 法院判巴士公司违约,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去年1月,张某受聘龙泉巴士公司售票工作,张向公司交纳保证金2000元。去年7月11日,巴士公司对张某所在的公交车售票情况抽查时,发现22名乘客中,有3名乘客并无车票。而据这4位乘客介绍,他们掏4元钱购票,张某只扯了一张1元面值的车票。张某称另3张车票被乘客弄丢了。管理人员对张某票盒检查,发现恰好少了3元钱。管理人员据此认定,张某贪污票款3元。同月18日,巴士公司以张某违背双方劳务合同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没收其保证金的处罚决定。双方就此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侵吞3元票款事实成立。巴士公司提出的“售票员无论侵吞票款多少,一律解除合同”的规定,与其上级公司———成都公交集团公司的票务管理制度相悖。法院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认定巴士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令巴士公司支付张某违约金7679元,退还张某2000元保证金,并为张某补办失业保险,本案诉讼费用也由巴士公司承担。
龙法轩记者王仁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