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携犬乘大巴、进公园,狗叫被投诉三次罚款500元……受到养狗和非养狗人广泛关注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日前已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单位饲养的犬只以及待销售的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否则罚款5000元至1万元。
对于犬只的活动场所,《条例》也作了一定限制。除非是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否则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等。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