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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呈现出多个亮点。
如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教育乱收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就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教育乱收费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法亮点
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瞒报安全事故将以犯罪论处
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隐瞒贪污贿赂所得定为洗钱罪
见A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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