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即日起施行
新快报讯(欣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六)共21条,自2006年6月29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昨天下午透露,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包含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这次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加重了对雇主强令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加重了刑罚。对于发生事故后,不报告或者是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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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