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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开始,我国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为了确保庭审质量,最高法实施两项举措,一是要求各高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除法律适用问题外,一律不得请示最高法院;二是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要全程录音录像,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坚决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肖扬院长还强调,各高级法院要切实担负起死刑案件二审的审判责任,院长、庭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确保每一件死刑案件的处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死刑二审案件由书面审理走向全面开庭,是我国司法改革走向深入的关键性一步。其关键性在于,它不仅对死刑复核权的回收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也对一审乃至刑事侦查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合而为一,且书面审理风行,刑事审判的程序正义未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冤杀错杀的情形时有发生。最高法院通过总结发现,凡是导致错杀和可能错杀的冤错案件,其中多数都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著名的佘祥林杀妻冤案就是最典型的例证。死刑二审走向全面开庭必将带动刑事司法变革,刑讯逼供现象将受到有力的遏制,一审程序违法的问题也能得到纠正,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将得到维护,冤杀错杀的悲剧有可能得以避免。
不过,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它重申了生命权至高无上的价值地位,强化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该开庭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以及司法资源不足的限制,即使在生死攸关的死刑案件二审过程中,开庭审理这一必要的程序也往往被忽略,而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又加剧了死刑案件审理的粗放。在这种司法理念的引导下,死刑这一极端严苛的刑事处罚措施没有得到有效限制,滥杀、错杀的情形在不同的时期客观存在。死刑运用的门槛太低,不仅不利于人权保障,也是对人命关天这个古老信条的背离,体现在社会和文化领域,便是公众对生命的漠视,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违背现代潮流的重刑化倾向和对程序正义的忽略,体现在执法细节,则是屡见不鲜的“当场击毙”等草率现象。
因而,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以及死刑复核权在不久之后的收回,都是以司法程序的完善来实现价值的回归,它不仅昭示着司法领域对生命权的“重新发现”,也预示着轻刑化时代的可能到来。可以引为佐证的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就明确表示,要严格控制死刑和慎用死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要以教育为主,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要依法适用轻刑和缓刑。
当然我们也不能过于乐观。必须看到,我国现行刑法未能系统贯穿轻刑、“慎杀”的理念,司法领域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程序公正的观念尚未落实到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急功近利的执法思想更是颇有市场。因此,要想实现轻刑化和“慎杀”的目标,刑事司法领域就要进行系统性的变革,它不仅涉及到审判,也必然延伸到立法、执法、诉讼和辩护等多个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死刑二审全部开庭只能算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在追求公平、公正、人道和文明的历程中,司法领域还有很多、很紧迫的工作要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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