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四位市民因开发商延迟几天交房而起诉开发商,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日前,九龙坡法院判决主张了市民的这一请求。四市民共获8200余元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陈先生与一家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去年5月31日交房,如开发商逾期不超过30天,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十付违约金。
去年6月8日,开发商交房给陈先生。去年底,陈先生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8天,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5万余元。购买此楼盘的另三位市民情况类似,分别逾期交房8天、8天、9天。
开发商辩称,他们没有违约的主观故意,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致使交房延迟,且并未给四人造成经济损失。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数额。
法院认为,开发商延迟交房,按照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由于四位市民未举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依据,考虑到法律对违约金性质规定主要是补偿的立法本意,法院酌情降低了违约金赔偿金额。(晨报记者文创)
来源: 华龙网 2006-07-01 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