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电每度提高0.8分钱
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06年6月30日起,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昨天,浙江省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精神,对我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为疏导煤运价格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落实燃煤机组脱硫项目扶持政策,我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89分钱。其中包括通过提高电价征收的每千瓦时0.83分钱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后每千瓦时提高0.8分钱。
根据分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的要求,适当调整销售电价分类和结构。本次销售电价调整,适当降低商业用电价格;增设“非工业用电”电价类别;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适当提高中小化肥用电价格;适当扩大“居民生活用电”范围;将种植业、养殖业用电列入“农业生产用电”。
《通知》指出,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为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普通工业新增用户一律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现有大工业、普通工业用户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分别在2006年底和2007年底前全部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按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和5分钱执行。
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继续执行,并对所有自备电厂用户自发自用电量加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钱。
《通知》规定,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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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公司将投资550亿发展浙江电网
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刘振亚29日在杭州表示,“十一五”期间,国家电网公司将静态投资550亿元用于浙江电网建设发展。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达成的有关共识,国家电网公司将积极支持浙江电网实施特高压电网工程和跨区电网工程,大力加强500千伏送、受电主通道的建设,并将对浙江海岛电网建设和东部沿海电源输出通道建设提供支持。根据规划,到2020年前后,浙江省可以通过特高压电网从省外获得电力2000万千瓦以上。
(通讯员吴佳孟青青记者吴幼祥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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