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女孩”获赔160万元
省高院昨日终审判决驾校车祸索赔案 创我省人身损害赔偿额最高纪录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 陈霞)
去年3月,从西安翻译学院刚步入社会的女大学生陈俪元,在甘肃兴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兴新公司)学习驾驶的第四天,在教练的眼皮底下出了车祸,造成双下肢高位截瘫。 之后,
陈俪元一纸诉状将兴新公司、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简称市车管所)起诉到兰州中院,要求承担责任并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28万元。兰州中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陈俪元各种损失140.95万元后,陈俪元、市车管所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6年6月3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两被告赔偿陈俪元护理费15万余元,增加兴新公司赔偿陈俪元精神抚慰金3.5万元、市车管所赔偿陈俪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总赔偿额达160余万元。
据介绍,该案赔偿额在我省已创下人身损害赔偿额的最高纪录。
连线律师
体现以人为本原则
在宣判当日,记者独家采访了陈俪元的代理律师、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栋。王律师说,这一判赔额创下了我省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纪录。他还说,虽然该数额不能完全补偿事故对陈俪元的实际伤害,但判决还是体现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原则,在维护困难群众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陪护变成两人
王律师说,一审法院计算陪护费时是按一人计算的,陈俪元主张应按两人计算,后续20年的护理费增加了15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本案中医疗机构建议护理人员为一至二人,考虑陈俪元是高位截瘫、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其康复训练、衣食起居、大小便等日常生活均需依赖护理人员,且陈俪元事发时仅24岁,如确认护理费按一人计算,难以支付实际需要的护工费用,故陈俪元的上诉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支持精神抚慰金5万
王律师说,一审时陈俪元请求判赔精神抚慰金60万元,一审法院将精神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合并处理。二审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不是精神损害抚慰,而是残疾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因此陈俪元主张精神抚慰金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诉求的数额偏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本地的经济情况,法院支持精神抚慰金为5万元。
王律师说,这在我省也是创了纪录的。
判决阐释
当日,省高院有关人员向记者阐释了判决的精髓。
法院认为,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安全保障义务方,不仅仅是经营者,还包括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市车管所向法庭递交的《租赁协议》第二条约定:桩、路教练场地由车管所统一安排指定,第五条约定,事发教练场道路的设施、绿化等管理由车管所负责。同时,市车管所对教练场车辆实行收费管理的公证书也证明,市车管所是事发教练场道路的组织管理方,且实行有偿收费管理,因此市车管所负有对陈俪元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道路、桥梁、隧道与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构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事发路段既是高出地面4至5米的高路堤,又是桥头引道,按国家标准,属必须设置混凝土护栏的路段,但事实是事发路段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由于事发教练场道路不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且市车管所未能证明该教练场是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亦不能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建手续,即市车管所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市车管所、兴新公司事发教练场道路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致发生事故,市车管所、兴新公司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赵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