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7月1日讯(记者王绍兵)经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及单位和部门履职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明确了监察、审计、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责,同时,赋予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职权。
《规定》明确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八类行为:一、借录用、选拔工作人员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三、违反有关规定,干预政府项目投资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处置和物质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四、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五、利用职权参与或者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六、利用职权和职务的便利条件,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取私利;七、包庇和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八、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来源:海口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