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第六个修正案
解读
法制网记者 吴坤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现行刑法作了20个方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是立法机关对我国刑事领域基本法作的六个修正案中,条款最多的一个。
扩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犯罪主体
刑法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作了规定。但随着情况的变化,这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惩治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需要:一是刑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了规定,但从实际发生的案件看,这类责任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并不都是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对一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应当加重处罚。二是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或者谎报,贻误抢救或者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严重的,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为此,修正案对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犯罪主体加以调整,并提高法定最高刑: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犯罪主体由“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扩大到凡是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员;将这一犯罪中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洗钱罪上游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和金融犯罪
修正前的刑法规定,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账户,协助其进行财产的转移、转换,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作为洗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提出,不少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巨大,为其洗钱将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应当将为这些犯罪洗钱的行为,按洗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此,修正案在刑法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重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修正前的刑法分别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例如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刑法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修正案对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开设赌场最高刑期提高到十年
修正前的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犯罪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针对各式各样的赌博行为日益严重的情况,为加重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处罚,修正案对刑法有关规定加以修改,将开设赌场犯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期提高到十年。
枉法仲裁也是犯罪
刑法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但对仲裁机构中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枉法仲裁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司法机关提出,对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修正案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规定
这一修正案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了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规定:
一是修正前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为此,修正案在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的界定作了修改,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需要与此相衔接。因此,修正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作出与证券法相衔接的表述。
三是刑法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犯罪作了规定。但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并不是其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而是由单位决定实施的。另外,负责经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众资金的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存在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公众资金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修正案据此在刑法中增加这两个方面犯罪的规定。
四是刑法分别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等金融票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违法发放贷款或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较为困难。司法机关提出,对这类违法行为,只要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修正案将上述两条规定中的“造成重大损失”,分别修改为“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五是刑法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提出,只要是金融机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修正案对刑法上述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公司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将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一些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对应当披露的公司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隐瞒涉及投资者利益的公司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为此,修正案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破产欺诈罪
近年来,一些公司、企业假破产、真逃债行为逐渐增多,严重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针对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采用隐匿、转移财产等欺骗手段,搞假破产、真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修正案在刑法中增加破产欺诈犯罪的规定。
增加组织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正案在刑法中增加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乞讨行为的犯罪的规定。(责任编辑:陈菊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