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惠
新报讯见习记者李国惠两个小学文化的外地人,拿着伪造的身份证来津虚假注册了一个公司,用该公司的空头支票,三天内共诈骗价值95万余元的钢材,随后逃往上海。归案后,一审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5年4月,王某和张某等人经预谋,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天津市北辰区虚假注册了某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同年11月10日至12日,王某和张某伙同赵某、李某(两人已另案处理)使用该贸易公司的空头支票,共计诈骗钢材316.043吨,价值人民币951964.26元。随后四人逃往上海并将其中部分钢材变卖。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经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依法处以刑罚。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新报法律专家团成员,天津市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毛介民、许跃军辩护称,对指控被告人犯票据诈骗罪不表异议,仅以被告人归案后犯罪态度较好,诈骗财物已退还给被害单位,且此次犯罪是初犯,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空头支票骗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949964.26元人民币,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票据诈骗罪。鉴于诈骗的财物已被收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对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分别对二被告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和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依法没收作案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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