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若干规定》对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进行了归并、完善和细化。主要对公民的晚婚假、晚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待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换领、退回、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一次性补助等发放标准、渠道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席记者顾盈华)
关于晚婚晚育奖励
《若干规定》明确了晚婚假、晚育假及晚育护理假使用方式,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符合规定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为便于操作执行,《若干规定》明确了这些假期的使用方式: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2.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经过调整后,按下列办法支付:(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从而解决了夫妻中无工作单位一方的奖励费落实问题。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二)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背景
按照国家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为晚育。目前,上海男士平均结婚年龄已逾27岁,女士平均结婚年龄也逐年走高,绝大多数家庭均实施晚婚晚育。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增加晚婚晚育假,是政府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实施人性化关怀的具体举措之一。24-29岁是公认的女性比较适宜的生育年龄段,在这一年龄段生育孩子可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的概率,鼓励晚婚晚育为从“源头”上提高人口总体素质,将起到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