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12年间,伴随着“万艾可”(俗称“伟哥”)这一据称功效神奇的壮阳药在全世界的名声大振,其在中国的专利保护也历经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一审法院作出撤销专利复审委无效决定的判决出炉,国内十家企业提出上诉,辉瑞公司即将面临的是新一轮的专利争讼。 “万艾可”专利的最终归属还有待新的司法审查来裁判
“万艾可”专利案之昔与今
环球看点法制网记者 李立
“万艾可(俗称‘伟哥’)”专利之争,在2006年6月10日之后,其专利持有者辉瑞公司一审胜诉的消息迅速传出。人们一下就集中到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否会上诉问题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一方都有权上诉。结果在上诉期截止的最后一天———6月19日,“伟哥”专利案第三人、国内10家制药企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这场官司因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注定要接着往下打。专利复审委还会出现在法庭上吗?案件的结果还会有180度的逆转吗?案件的性质还是不是行政审判?记者就此来谈一谈由案件的最新进展带出的一些核心话题。
专利复审曾认定专利权无效
“伟哥”是一种据称功效神奇的壮阳药。原为抗心绞痛药物。1994年5月13日,美国辉瑞公司就这种药物的新用途———治疗男性性功能勃起障碍,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于2001年9月19日获得在华专利权,保护期20年。但是,就在专利授权公告的当天,中国公民自然人潘华平率先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紧接着,包括来自上海、广州、合肥等地的12家制药公司马上跟进,对辉瑞公司的这一项专利权提出异议,于2001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宣布该专利权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长达近三年的审理之后,对这项第94192386.x号专利作出无效决定的理由是,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对此,审查指南中进一步列举了几类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形,其中之一是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以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所以,经审查认定,“伟哥”专利因不合法而被宣布无效。
行政诉讼的性质没有变
今年6月2日,北京市一中院在经历了1年3个月审理之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方面认为,辉瑞专利说明书已经附有实验数据,同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专利复审委“认定事实有误,使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现在,在成都地奥和上海双龙退出第三人队伍之后,余下的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公司等10家提出接着打二审官司。有人就此疑问,专利复审委没有递交上诉状,案子是不是变成企业跟企业打了?
不是的!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告诉记者,专利复审委尽管没上诉,但其应尽的义务一样都不能少,必须出庭,必须答辩,行政诉讼的性质不变。
据一位资深专利代理人介绍,国内12家药企在无效申请中共提出两个理由:一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即公开不充分,通俗地说,就是“同领域技术人员读了专利说明书也做不出来”;二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即这项专利没有创造性。专利复审委是以第一个理由认定“伟哥”专利权无效的,对第二个理由并没有说明审查结论。那好,如果返回重审,既然第一理由不成立,那就按第二理由审查。这意味着重头开始再走一遍程序。
“不是一遍。只要无效请求人不断提出新的理由,这个程序就可能要走若干遍。”程永顺说。
现在专利复审的制度设计,是不管无效请求人提出多少个理由,只以其中一个理由作为无效理由。如果被法院终审败诉,就再捋一个理由再走一遍程序。法律规定可认定无效的理由有十几个。
市场争夺导致专利酣战
“伟哥”在华专利被认定无效,辉瑞的反应远比该专利在英国被认定无效来得敏感而激烈。因为中国的市场太大了,认输意味着眼看着金钱哗哗地流走。
辉瑞
对中国市场、中国专利是钟情的。在2004年左右,它的在华专利申请总量已达700多件。
有人粗略测算并分析说,中国抗阳痿药品市场大约在200亿元至600亿元之间。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中国制药企业目前由于专利权的困扰,难以有所作为。辉瑞的这一专利,在2002年即被英国法院以无创造性否决。而且,在美国本土也未得到授权。这让中国国内一些企业看到了一丝希望,并促成了大家默契联手。
“伟哥”在华专利保护期到2014年止,距今还有8年半时间。官司已经打了4年,才刚刚结束一审。漫长的争议诉讼过程对辉瑞的影响并不大,它的专利权照样有效,照样与拜耳、礼来竞争中国抗阳痿药品市场。但中国国内的企业很可能就受不了了,不但不能生产,前期准备投下的钱也收不回来了。
新闻分析
“万艾可”专利之争究竟说明了什么
法制网记者 李立
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随即,美国的《华尔街日报》迅速撰文跟进,认为“这可能会成为一次里程碑式的判决,对外国公司在中国获得更好的专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次再正常不过的普通司法实践,怎么就成了“里程碑”了呢?
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进程中,从来都是不懈努力,严肃认真的,拥有过许多里程碑式的成就,还真轮不上辉瑞一案来当这个“第一”。更何况,中国长期致力、并不断取得的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岂能是辉瑞一案就给抹杀的,同样也不是辉瑞一案就能抬高的。辉瑞公司在欧盟、英国、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国家和地区的万艾可专利,大都已被相继推翻。这些国家是不是保护知识产权,大家自有公论,根本也用不着用“万艾可”专利之争来说明什么。
喜欢拿个案输赢衡量整个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是美国一些人的习惯做法。记得在2004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万艾可”专利无效时,此举就被指中国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并以影响辉瑞对华投资相要挟。中国美国商会会长马诚礼也发表声明表示强烈不满,称“‘万艾可’专利的决定是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个退步”。但这次由于辉瑞一审胜诉,“退步”就摇身变成了“里程碑”。可是谁都知道,案件的诉讼程序并没有走完,案情的发展还存在诸多变数。假如这一专利最终真的就不成专利了,那么按照美国一些人的逻辑,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岂不是又滑向“忽视”与“退步”了吗?
对于一个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只有20多年的国家来说,中国现在的确面临着一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比如侵权、盗版、假冒现象还经常发生,但这些问题大多都是成长过程的问题,需要给予中国足够的时间解决这些问题。与成长问题相比,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成长业绩显然显赫的多。
其实,在横加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同时,一些国外公司从来没有放慢进军中国市场、申请中国专利的脚步。
这些年,国外公司在华专利申请常常出现井喷现象,高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申请至少一半都是来自外国公司。据统计,美国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每年的增长量都超过20%,2005年超过两万件。中国美国商会2005年白皮书写道,通过问卷表明:“绝大多数公司都指出,他们在中国的5年商业前景是乐观或谨慎乐观的。”中国美国商会会员“对中国商业环境显示出强烈的信心”。
中国不可能永远只做“世界工厂”,中国已选择靠创新发展。创新是民族的灵魂。不保护创新,国家就没有前途;不按国际规则游戏,我们在国际市场就赚不到钱。这些理念,在中国从政府到企业到民众都正在逐渐深入人心。
辉瑞
案因为一方是全球最大的制药公司之一,因为发生在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上,因此赚足了人们关注的目光。从案件性质讲,这不过就是一个普通的专利确权案件,这种案件每天都在发生。无论最终的输赢,有一点提醒我们的倒是,中国2001年专利法实有第二次修改的必要,即增加对专利行政确权提供司法救济,发挥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作用。
“万艾可”专利之争无论何去何从,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都照样在阳光下灿烂前行!
当事方说
辉瑞对“万艾可”专利有信心
法制网记者 刘爱君
面对此案引起的广泛关注和来自国内10家企业提出的上诉,记者日前采访了辉瑞公司,辉瑞公司亦就案内案外的有关问题做出了回应。
记者
:如何评价此次的诉讼历程?
辉瑞
:辉瑞公司对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辉瑞公司“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用途专利的裁决表示欢迎。该决定肯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初授予辉瑞“万艾可”用途专利的有效性。“万艾可”是第一个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口服药品。辉瑞认为该决定再次肯定了中国有效的专利保护环境,提高了在华投资的商业机构的信心。此外,辉瑞相信该裁决将大大提高那些非常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企业对中国专利保护的信心。
记者
: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涉及两项内容: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要求专利复审委重新就专利权作出审查决定。下一步,你们将如何向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你们认为结果将如何?
辉瑞
:我们对“万艾可”用途专利自始至终充满信心并将遵循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记者
:你们认为这个诉讼对于辉瑞公司在中国的经营带来怎样的影响?
辉瑞
:如果该用途专利的有效性得到维护,我们对实现这一目标将会更加充满信心,因为我们的知识产权得到了保护。
辉瑞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服务于中国人民的医药卫生事业并不断引进创新药品。辉瑞在中国的投资已超过5亿美元,我们计划在2010年之前再引进20多种创新药品来帮助中国患者享有更美好的生活。
记者
:你们对二审抱有怎样的态度?
辉瑞
:二审属于法定司法程序的一部分。我们将以被上诉人的身份应诉。我们对我们的“万艾可”用途专利自始至终充满信心并将遵循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我们相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会作出正确的判决。
记者
:辉瑞公司如何看待此案被赋予了更多案外的关注?
辉瑞
:随着中国经济继续成长并成为知识型经济,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都需要一个可靠的专利体系。这一裁决将有利于知识型产业的发展,有利于辉瑞公司继续努力并不断向中国市场引进创新产品。
专家连线
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从无到有,只经历了20年的时间,立法的发展速度很快,远远超过欧美发达国家。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可以说是全世界最先进的,立法上并不落后,甚至超过国际上对产权人保护的平均水平。因此在立法层面,中国已经做到了与国际接轨,特别是中国在加入世贸之后,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所做的修改,已经使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与国际保护标准相一致了;在执法层面,中国的法院、行政机关判定对某项专利申请该不该保护,并不是看申请的主体是谁,中国要保护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这是无疑的,但不会因为申请人是跨国公司或是国内企业而存在差别。跨国公司专利在中国是否要受到保护同样要依据中国法。此案中一审法院对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予以撤销,只是法院依据专利法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一种行为,不应把它与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划等号。(责任编辑:陈菊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