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7月2日讯司法干警知法犯法,违法帮助别人讨债,竟将他人非法拘禁,迫使他人付款。6月22日上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永卫、谢保国、解海臣、黄延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管制一年不等。
2004年7月,河南省周口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经刘东方(在逃)介绍,与安徽省亳州市圣得雅实业有限公司王某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合同一直未履行。2005年7月,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张永超(在逃)找到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督察队聘用驾驶员谢保国和周口市公安局监管支队队长解海臣,要求两人帮忙将王某从合肥带至周口。2005年7月30日,张永超租用支国军所驾驶的豫P50132桑塔纳轿车,与刘东方、谢保国、解海臣等人一同到合肥,张保安(另处)也乘客车于当日晚赶到合肥,几人住进了琅琊山路64号金盛宾馆,以谈业务为名将王某约到宾馆,后张永超、谢保国、解海臣以公安人员的名义将王某推上轿车,于2005年7月31日带至周口市火车站附近的璟珑宾馆。谢保国、解海臣离开后,张永超电话通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黄延年及宏达建筑公司驾驶员张永卫到宾馆看管王某。这期间,张永超以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控告王某合同诈骗为名,向王索取40万元的赔偿款,并签订了协议书。2005年8月1日下午,张永超在收到10万元的汇款后,将王某放回。后张永超交给张永卫2万元人民币,并由张保安陪同送到谢保国、解海臣处,做为二人的辛苦费。案发后,该2万元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2005年8月和9月,四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杨联文吴明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