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宿迁市首例运用测谎手段辅助审理的汪某与仇某民间经济纠纷案件,在历经3年时间、三次审理之后有了最终结果。法院最终以心理测试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为仇某挽回了经济损失。
2001年12月,江苏省宿迁人仇某与徐州新沂人汪某签订一份土方运输协议,由汪某负责为仇某工地运输土方,工程价款为6万元。协议签订后至2003年10月,仇某分多次陆续付清工程款。2003年11月,汪某持仇某于2002年2月11日所写的一份欠条诉至法院,该欠条载明:仇某欠汪某土方工程款3.5万元,待验收合格后再付清。汪某以该款是借款为由要求仇某偿还。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主张借款的证据不足,一审驳回了汪某的诉讼请求。汪某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0月,宿迁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委托某警察学校对双方当事人做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为:仇某虚假作伪心理特征明显。法院遂依据其他证据分析,结合心理测试结论,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仇某偿还汪某欠款3.5万元。
仇某不服,于2005年1月申诉至宿城区检察院。该院经审查认为,心理测试结论不属法定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宿迁市中级法院判决不当,遂于7月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今年4月,该案经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回原二审法院再审,宿迁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欠条的内容明确载明是工程款,且汪某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心理测试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只能作为印证证据。原二审认定双方是借贷行为事实依据不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原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汪某负担。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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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测试,简称CPS(ComputerizedPolygraphSystem),它是由鉴定人应用科学技术的相关原理,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测量被测试者回答问题时的各项生理反应,然后通过计算机测谎软件系统的定量分析确定被测试者当时的心理状态,判断其回答某一具体涉案事实时是否说谎。
现代测谎技术在世界上已有100多年历史,而我国起步较晚,仅有十多年的历史,测谎技术相对较为落后。测谎检查不同于其他技术鉴定,它较多地受到了人的身体状况因素和文化因素等方面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列举了7种证据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心理测试结论不属法定证据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