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该行为系无处置权人私自处理租赁物,属于经济纠纷
本报讯租车经营亏损,便伪造协议将车变卖套现,还报假案称车被盗。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对涉案人员提请逮捕,检察院以其行为属经济纠纷为由而没有批准逮捕。 据悉,警方近日已撤案。
毛某,涪陵区人,31岁。去年8月17日,他以6000元押金、每月4000元的租金,请朋友代租了一辆没有牌照的翻斗车,然后和表弟到江北区寸滩一工地运送沙石土方。由于车没有牌照,害怕被查出来,干了不到一个月,他又到南岸区滨江路美心工地运土石方。因车况不好,加上经营不善,至次月中旬就亏了两万多元。毛某和表弟商量,准备将车变卖套现。
由于该车是朋友签的租赁协议,那个朋友隔个三五天就去工地看看车子在不在,所以他们一时没法将车变卖。同年9月28日,趁朋友看完车后离开,他以3000元的价格将车斗卖掉,然后又以2.6万的价格将车头与车架卖出。卖车之前,毛某还找人伪造了一份租赁协议,称该车从去年3月开始承租,一年后车由承租人自行处置。
虽然有这份协议,买车人还是与毛某签订了买卖协议。具体内容为:若该车出了任何问题,由毛某承担责任。为了欺骗代他租车的朋友,同年10月6日,毛某到南岸区鸡冠石派出所报案,称车被盗。朋友得知后,四处寻找。
今年3月11日,警方终于在江北一个工地上找到了被卖的车,真相大白。4月20日,毛某和表弟被捉获。该区检察院讨论后,决定不批准逮捕。
警方认为,毛某与表弟以租赁车为名义,通过伪造协议、报假案的方式,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三个特征,故而提请逮捕。检察院则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毛某与表弟非法占有租赁车的主观故意,他们意欲伪造协议、报假案来逃避赔偿责任,是一个认识上的错误。该行为系无处置权人私自处理租赁物,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租车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来达到解决经济纠纷的目的。记者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