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1.《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了哪些违法行为?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较,新增加了许多违法行为种类,如破坏选举秩序;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非法搜查身体;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强迫交易;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提供虚假证言;拉客招嫖等。
2.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可能给予何种处罚?
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于站街女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处理?
答:可以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公民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能?
答:是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是否应当通知其家属?
答: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97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杭州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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