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7月2日讯(记者黄晓华)我省昨天起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各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较以前增加80元。然而,记者这两天调查发现,不少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并不知情,甚至有些用人单位连旧的标准也没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少有用人单位做到这一点。有的用人单位负责人甚至自己也不知情。记者走访海口15家用人单位后发现,没有一家用人单位贴出有关公示。有5家用人单位竟不知道海口月最低工资标准已上调到580元。
更有甚者,有的单位不但不准备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连2004年7月1日实施的旧标准都没有执行。海口市金盘路某湘菜馆的服务员小吴昨天刚领到上个月的工资———350元。餐馆老板对记者实话实说,附近的餐馆给服务员发的工资都差不多。如果每月要发给服务员580元,他们很难做到。
省人劳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最低工资标准经政府发布后,是强制执行的。违反规定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还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标准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单位给员工提供了吃住,也应该折算到工资里。还有的把福利、津贴也算入工资。
根据有关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按照上述规定,社会保险中用人单位应该缴纳的部分,也不能算在应付的最低工资里。但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与单位应付工资无关。
该负责人还指出,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如发现单位违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