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彭州市委书记陈家荣日进斗金受贿400余万元
检察官揭开商业贿赂冰山一角
法制网记者 杜萌 法制网见习记者 徐伟
300亩土地把彭州原“父母官”送进铁窗
6月底的成都,提前到来的热浪让暮春的温情草草收场。 灼目的阳光炙烤着彭州市金彭东路南边那300亩土地。
6月21日,记者专程从北京赶赴这里,眼前的景象只能以“满目疮痍”来形容———污水横流,杂草丛生,蚊蝇肆虐,残垣断壁。正是从这300亩土地上,原彭州市委书记陈家荣攫取了160万元人民币的高额贿赂,其涉嫌犯罪的行径直接把这个官至副厅级、年仅49岁、有着美好政治前途的“昔日领导”,投进冰冷的铁窗。
陈家荣,捕前系四川省十届人大代表,成都市十届人大代表,现任成都市司法局局长,原任中共彭州市委书记(副厅级)。
时光倒回3月20日傍晚6点30分,忙碌了一天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二处侦查员董彬刚刚打开家门,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骤然响起,耳际传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二处副处长吴仁昌的声音:“有案子要上,立即回单位。”
董彬意识到肯定是大案要案,不敢丝毫懈怠,立即奔赴单位。当晚,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全面介入陈家荣涉嫌受贿一案,正式对其立案侦查,反贪局二处14位检察官全部披挂上阵,鏖战至天亮。
董彬告诉记者,对查陈家荣一案领导要求严格保密,不能透露给外界一丝风声。其中一个原因在于陈家荣位高权重,曾经是77万彭州市民的“一把手”,另一原因是涉嫌受贿的数额巨大,有400余万元之多,此案还涉及彭州市交通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等多名领导干部。
2006年3月23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陈家荣的两级人大代表资格。2006年4月5日,陈家荣因涉嫌受贿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四川省看守所。
几乎每一项受贿都与建设工程有关
陈家荣涉嫌受贿一案已由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其中查明的事实有:
2001年,通过时任彭州市委书记的陈家荣打招呼,都江堰市旅游局调研员王永昌以成都市市政工程公司园林分公司的名义承接了青成公路彭州绕城段绿化工程,陈家荣收受王永昌贿赂75万元人民币。
2002年3月,通过时任彭州市委书记陈家荣的帮忙,四川万顺置业公司购买了位于彭州市金彭东路北边300亩土地,在土地出让过程中,陈家荣收受该公司老板高汝明贿赂的160万元人民币。
2002年,通过时任彭州市委书记的陈家荣打招呼,四川鑫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彭州市行政中心建设工程,陈家荣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赵尤军贿赂102万元人民币。
2004年3月,通过时任彭州市委书记的陈家荣打招呼,彭州东林建筑集团公司承接了彭州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工程,陈家荣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正翰贿赂30万元人民币。
从陈家荣收受贿赂的几项主要事实来看,每一项都与建设工程有关。而截至今年5月底,四川省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298件326人,其中厅级以上干部7人,受贿额100万元以上的10人,涉嫌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就多达115人。人们不禁要问,工程建设领域怎么了?
陈家荣受贿收入平均每天2740元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官张洪洛说:“工程建设中的商业贿赂不但数额巨大,工程项目动辄上千万,涉及的回扣少至几十万,上百万也屡见不鲜。以陈家荣一案为例,陈家荣经手的大大小小的工程建设标的高达几个亿,而陈家荣只是在其中打个招呼或者点点头,就轻轻松松有400万的入账。”
记者给陈家荣算了一笔账,从2001年至2004年四年间,陈家荣共收受贿赂400余万元,按每年365天计算,陈家荣平均每天收入2740元。
据检察官张洪洛介绍,上世纪90年代,工程建设的利润保持在20%至30%,回扣保持在1%至3%。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领域的竞争更加白热化,一项工程的利润率下降到10%左右,然而回扣并未随之降低。
“目前,行贿人究竟拿多少‘上贡’,是一个大大的未知数!”张洪洛谨慎地说:“工程建设的回扣很难作出统计,受工程标的大小、行贿人与受贿人关系的远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行贿人拿下工程后,必然会通过转包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优等多种方式榨取更多的利益。”
应加大对受贿者财产刑及行贿者的处罚力度
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商业贿赂所产生的危害不言而喻。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熊炎认为,这一方面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严重破坏党和政府的威信。
熊炎说,“羊毛出在羊身上。行贿者用来行贿的金钱都变相地转嫁给老百姓,本质上是拿纳税人的钱中饱私囊。”
但是,实践中,商业贿赂犯罪普遍隐蔽性强,多采取“一对一”的“地下碰头”方式进行,查处难度较大,而行贿受贿双方由于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很难突破。
据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介绍,现有法律对受贿犯罪主体范围规定过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给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带来困难。比如,医院的医务人员采购医疗器材以及高校教师采购图书中收受贿赂的案件,现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惩处时,对于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定标准并不特别清晰。
商业贿赂的形式纷繁多样,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于是,当行贿者提供非物质化利益,如担保、抵押、出国考察、性贿赂等,有关部门只能按违纪处理,这显然不能满足有力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
一位长期从事反贪工作的检察官说:“打击商业贿赂必须双管齐下,在加大对受贿者财产刑的处罚力度的同时,增强对行贿者的处罚力度。”
他认为,官员收受贿赂的目的,就是利用权力寻租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如果对其财产刑处罚过轻,等于隔靴搔痒,起不到打击的效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往往对行贿者不予追诉,而且即使起诉至法院,法院也常常判行贿者缓刑,这客观上助长了行贿者大肆行贿的胆量。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熊炎在归纳治理工程建设方面的商业贿赂工作时告诉记者:“这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只有纪检、监察、建设、国土等多部门形成合力,建立一个打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杜绝商业贿赂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