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万元租下农民房800年
一南坪居民在梁平乡下买房不成,就另类租赁,违约金达80万;业内人士称这是钻《物权法》草案的空子
本报讯(记者李澜)已纳入今年立法计划的物权法,其草案规定,城里人不得在农村建房、购房。 但上周,南坪居民张淑君女士却与梁平县百里竹海风景区村民陈清文达成了初步协议:张共以8万元的房租,租赁陈的一幢“小洋房”800年。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名为出租,实则买卖。
梁平农民夫妇欲卖掉6万元小楼房
张淑君要租的“小洋房”,位于渝东北梁平县百里竹海省级风景区腹地———竹山镇猎神村,落成才大半年。房屋占地120平方米的三层楼房。
38岁的房主陈清文称,他和妻子常年在外地打工,和当地多数村民一样,他们挣钱后的最大愿望就是回家建一幢气派的楼房。去年初,陈拿到农村宅基地的手续,获准开挖地基。经过半年多的修建,新楼房终于落成,陈还进行了简单的装修。陈清文说,他建房共花了6多万元,这些钱是夫妻俩在广东打工10多年攒下的。
但今年年初,情况发生了变化。陈清文虽然建了新楼房,但积蓄也花光了。他们夫妻俩原本想到用楼房作抵押,到信用社贷款搞养殖,可农房不能办抵押。夫妻俩没辙,经过商量,决定把楼房卖了。
遭遇法律瓶颈双方约定租房800年
张淑君女士家住南岸区,她一直希望能在空气清新的农村“养老”。在得知陈清文卖房的消息后,她表示愿出8万元购买。二人也达成了购买意向。但有人提醒他们,《物权法》草案第162条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房。
买卖不成,那就租房吧!陈、张二人经商量,把租期定为了800年。双方初步约定:800年租金共8万元;签约时,张一次性付给陈8万元,按照每年租金4000元逐年扣减,20年扣完后,余下的780年,房屋则由陈免费送给张居住并享有居住权。
违约金达80万 土地官员称未“触线”
随后,双方还签订特别授权委托书:“房东陈××将该房的房产处置权、居住权、修葺权等权利,特别授权委托给张淑君及其后世继承人全权处理。陈及其子孙等财产继承人均不得违约收房,否则,违约金为总房租的10倍,即80万元。”
对于变相买卖的质疑,昨天陈先生则在电话中对记者称:“报纸电视上都说了,私产受宪法保护,因此自己对房屋的建筑部分应该享有出租等处置权。”
对此租房行为,梁平县房地产交易所副所长张新社称,法规对城乡租房年限没有设限制,但租房应缴税,并要经公安机关登记。同时,房屋寿命一般才几十上百年,而房屋成危房后,其使用权是否灭失,法律法规(包括《物权法》草案在内)都无规定。因此,看不出城里人下乡租房800年有“触线”之处。
《物权法》草案第1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