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3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检察日报今天全文刊发了该意见。
在1998年“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深化“检务公开”应当充实和完善的内容包括: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等。
该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制度,如严格执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完善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的作用等。除了要采取传统形式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外,还要推广电子“检务公开”,拓宽公开渠道。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检务公开”除使用汉语语言文字外,还要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
根据该意见,对于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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