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6日晚11时许,二人窜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利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撬开二楼财务室防盗门,将保险柜搬到卫生间内,撬开保险柜,盗窃现金1000余元,后又从一楼中控室的办公桌抽屉内,盗窃对讲机两部(价值171元)。
去年10月27日,二人窜至本市,并于当夜来到天津药品检验所,剪断办公楼楼门链锁进入楼内,撬开六楼财务室防盗门,从室内保险柜中盗窃现金2.2万元及犀牛角一只(经估价价值31.2万余元)、犀牛角块3块(经估价价值9万余元)及犀牛角杯5只(因技术原因未作估价)等物品,后又撬开二楼两室,分别盗窃笔记本电脑两台(价值8700余元)、数码摄像机及数码照相机各一台(共价值1.3万余元)。
去年10月28日,二人即满载而归回了辽宁,又于当日深夜窜至辽宁省盘锦市工商局,撬锁进入办公楼内,撬开四楼某室的防盗门,从一保险柜内盗走现金1.1万余元;又撬开三楼某室的防盗门,从一文件柜内窃走数码摄像机一台(价值1116元)
去年11月2日0时许,二人窜至吉林省通化市金融办,欲再次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说案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指出,上述案件中被盗单位均设有保安人员,贵重物品更是有防盗门、保险柜把守,而曹某某、赵某某原本是两名生意人,却可以凭借业余手段、简陋的工具轻易实施盗窃,值得相关部门和单位深思、警醒;同时,上述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在单位内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也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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