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听信“稳赚不赔,资金转眼翻倍”的鼓动,将3万余美元交与某投资公司进行炒汇
有关专家提醒,网络炒汇是违法行为,市民莫被暴利吸引以免上当受骗
“稳赚不赔,资金转眼翻倍”、“短期收益达到15%,风险控制在8%之内!”面对投资公司这样的广告宣传,不少投资者不禁怦然心动,借助境外的网络交易平台非法从事炒汇,结果血本无归。
投资公司从中赚取了高额的利润,却以诸多理由来推脱责任,不少投资者只能自认倒霉。市民张敏(化名)上当后近日找到本报,希望个人的经历能够给其他投资者以警醒。
3万多美金转眼亏空
张敏是一家外企的中层管理人员,手中有几万美元,准备作为出国深造的费用。由于对股市、汇率基本一窍不懂,如何让这笔钱保值升值令她很伤神。去年底,张敏就此事咨询了证券行业的一个朋友,朋友向她推介了深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操盘手李某。张敏随后向李某详细咨询了炒外汇的手续、收益风险等内容。
李某表示,他所在的深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境外的×天公司在大陆的子公司,母公司提供杠杆式外汇网上买卖服务,简单地说就是大陆等地的客户与母公司签约后,将美金或港币存入指定账号,作为外汇保证金,这笔保证金可以起到杠杆的作用,1美金的保证金可以“调度”100美金甚至更多的资金,进行外汇买卖,借助汇率的瞬息变动从中赚取差价。为了进一步说服张敏,李某还承诺拥有可靠、准确的资讯及行情分析,可以代为操盘,风险严格控制在8%之内,保证让张敏的外汇保值升值,张敏如果想中途撤出交易市场,还可以随时调走资金。李某还透露,其实张敏的那位朋友也在×天公司的交易平台上炒汇,让她“放一百个心”。
张敏并不懂炒汇,要求签订相关协议时在附加内容上注明李某所作的相关承诺,但是投资公司最后以格式合同不能变更为由,没有加入相关承诺。张敏觉得虽然自己不懂炒汇,但是那位证券公司的朋友也在炒外汇,他应当懂,所以没有坚持要求在合同上注明收益及风险承诺。2005年12月底,张敏跟境外的投资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往指定账号汇入了2.9万多美元,并授权委托李某作为操盘手,通过海外的×天公司的网络平台进行炒汇。
2006年4月初,张敏因为个人原因从炒汇账户调走了1.2万美元。4月18日,张敏电话通知境外的×天公司,告知准备抽取剩余资金,并通知操盘手李某停止做单。但是账号资金流量纪录显示,李某仍在坚持做单。4月28日,李某通知张敏,表示做单亏损严重,账号要“爆仓”了,需要追加保证金“补仓”,否则账户里的保证金就彻底亏没了。为了说服张敏追加保证金,李某承诺两周至一个月的时间内,让张敏带着前后投入的3.4万多美元“全身而退”。
过完“五一”黄金周后,从国外度假回来的张敏一查炒汇账号,发现里面的钱亏空了。张敏急忙咨询操盘手李某。李某告知由于市场行情原因,张敏投的钱赔光了,他也没有办法。张敏要求境外的×天公司及其在深圳的子公司退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收益保证,李某单方面所作的承诺并没有法律意义,公司不会作任何赔偿,而且李某早于2006年1月底离开了原来的公司,手机目前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正在办理出国上学手续的张敏感觉天一下子塌了。
非法网络炒汇风险高陷阱多
张敏发现上当后,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在很多网站上留有业务资料,推介网络炒汇,感觉更像是拉保险。最令她意外的是,操盘手李某等人一再表示网络炒汇并不违法居然是个天大的谎言。
记者就张敏的遭遇咨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的工作人员。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网络炒汇是违法行为。早在199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四部委就发出《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通知》表示,自1980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只批准了外汇指定银行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代客外汇现货实盘买卖,但从来没有批准其他单位代客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所以开展这类业务的机构都属于违法经营。此后,管理部门对任何形式的外汇保证金及外汇期货交易一直保持否定和严厉打击态度。
业内人士表示,自2002年以来,国内股市连续走熊,使得巨量资金退出股市,急于寻找投资机会。一些外国公司便在中国境内定期举办相关外汇“咨询”、“研讨”等讲座,向境内居民推介外汇交易业务,并通过互联网非法向境外自然人提供外汇交易操作平台,代办保证金收付。
由于网络炒汇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理论上具有博取暴利的可能,很容易吸引投资者的关注。但是外汇保证金交易也具有极高的风险性,比如1万美元的外汇保证金,以目前流行的100倍杠杆效应计算,可以调度100万美金的电子货币进行交易,如果汇率变动一个百分点,投资者的1万美元保证金转眼可以变为2万,实现暴富的愿望;同时这1万元保证金也有可能转眼清零、令投资者血本无归。此外,一些不良外汇经纪商的资质难以鉴定,往往借暴利吸引投资者入市,将外汇保证金汇入他们的账号,进行“空仓”交易,通过一系列的虚假交易鲸吞保证金,坑害投资者。(石义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