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特约记者 曹昱)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经营经纪业务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券商将首获试点资格。《办法》将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也标志着业内期盼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终于将正式启动。
《办法》规定,试点券商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再与其签订有关合同。合同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对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的保证金问题,《办法》规定,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试点券商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并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将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此外,《办法》还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并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为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中国证监会同时还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指导试点券商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机制。《指引》规定,试点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