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定期述职述廉、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引咎辞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年度考核等制度有了明确规定。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需向检察机关及时备案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目前仍是发生职务犯罪的多发部门,特别是在一些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更需要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监督。对此,《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资源开发等活动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矿山等企业生产经营中职务犯罪的发生。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获得批准立项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备案。
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
为及时掌握职务犯罪的动态,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是一个有效的方法。《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掌握职务犯罪动态,适时向社会发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信息。《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入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及时提供本单位的岗位职责、重大财务收支、重大投资项目等信息。
国家工作人员要接受廉政质询、引咎辞职等规定
《条例》还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任职回避、廉政质询和问责谈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等规定。
对违法行为建立档案、定期考查
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了,检察机关应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此类人员的管理呢。这一问题在《条例》中得到明确规定,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可以对其实施训诫,并对训诫对象建立档案、定期考查;对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上级机关或单位对其免职或辞退。 (冯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