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工程拿不到钱
工头自杀家属索赔
曾经的百万富翁,却因一笔追讨不到的工程款而变成穷光蛋,最后选择在自己建盖的大楼上纵身一跃,自杀身亡。昨日上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由死者家属提起的自杀赔偿案。
讨不到欠款便自杀
杨茂德系晋宁县晋城镇北门三社农民,长年在外承包建筑工程。1999年1月12日,由于他承包了晋宁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便以该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前卫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签定《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承建红庙综合楼附楼、覆盖河道铺面房等工程。按照约定,付款方式按照每月完成工程进度拨付,竣工交验按规定扣除保修金后一次付清。
但是,签定合同后启动资金并未到位,综合楼又急需开工,经协商后,由杨茂德向晋城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施工,后因被告仍然没有按照约定拨款,所以杨茂德也就无法按期还信用社的贷款。
为了及时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和利息,杨茂德只好变卖家产,最终变成一个负债累累的穷光蛋。2005年8月14日,杨茂德在自己建盖的综合楼3楼自杀死亡。
由于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杨茂德的妻子刘树英率两个已经成年的子女,一起将发包工程的西山区前卫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告到西山区人民法院。昨日,该院下属的前卫法庭就此进行了审理。
被告:与自己无关
三原告代理人李春光律师认为:被告明知杨茂德借款垫资施工,长时间得不到支付工程款必将导致其走投无路,陷入绝境,但最后还是一直拖欠着不付款。被告这种违反合同约定、不信守承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与杨茂德的死亡后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方在起诉书中进行了明确,包括杨茂德的死亡补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等,一共不到65000元。
针对起诉,被告方代理人对本案的后果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与自己签定工程合同的是晋宁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而不是已经自杀的杨茂德,因此,三原告的起诉资格存在问题。更重要的则是,他们虽然违约,但这一违约行为与杨自杀的后果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联,因此,要他们承担这一后果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