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就合作(托管)造林投资风险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区县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这些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 请问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答:自去年以来,我市一些地方陆续出现了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其具体方式就是,公司通过租赁、转让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后,再转让或卖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所购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对这类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作为林业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引导其健康发展。但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托管造林公司借我市当前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积极实施森林资源流转之名,以不正当的手段欺骗投资者,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有的甚至承诺年回报率高达30%%以上,这种宣传和承诺是不符合实际的。这些公司回避了林木生长周期长,同时还受市场价格、政策、自然因素和经营方式影响等客观事实,隐讳了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了投资造林的收益,不仅扰乱了林业发展的正确方向,还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记者:请问哪些林木、林地可以抵押?抵押时怎么办理相关手续?
答:法律、政策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抵押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否能够实现抵押,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利人双方协商确定。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取决于金融企业的意愿。
记者:请问林权证和采伐证是什么关系?
答: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发放。但需要强调的是,林权证不等于林木采伐证,更不是投资造林收益的保险证,持证人要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不是想采伐就采伐。
来源: 2006-07-04 03: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