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高达3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收的巨额流失,云南个旧人朱金陵一、二审均被判处死刑。但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撤销了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近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这起巨额税务犯罪案件。
与以往发回二审法院不同,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是将死刑案件直接发回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情况十分少见。在法律界呼唤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当口,这一举动尽管微妙,却意义重大。
第一被告朱金陵今年49岁。他于1997年注册成立的个旧金陵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公司)短短几年内便发展为当地的纳税大户,并被评为“云南省民营企业百强”,受到过云南省政府表彰。朱金陵持有金陵公司97%的股份,而另外的3%则属于本案的第二被告王敏飞。
案件
利用名下公司狂开增值税发票
2000年,朱金陵和王敏飞从个旧市城市信用社取得一份250万元的虚假银行进账单据,并据此申请注册了个旧世纪有色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
据检察机关后来查明,朱金陵和王敏飞通过其名下的两家公司,利用其取得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先后向涉及湖南、四川、广西等十余省市的162家公司和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1270份,价税合计3亿余元。每开出一份增值税发票,他们都以价税总额的2%~3%收取手续费。朱、王二人至少造成5100万元国家税款的流失。
2003年8月,个旧市公安局将朱金陵抓获,当年12月,逃匿的王敏飞也被缉拿归案。2005年3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检察院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朱金陵一审被判处死刑,王敏飞被判处死缓,另两名案犯也分别处以相应的有期徒刑。2005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朱金陵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
案件“事实不清”发回中院重审
就在朱金陵以为时日不多时,一纸裁定又给了他一丝生的希望。200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朱金陵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被撤销,案件发回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个裁定让人多少有点意外。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定后,因为,如果认为需要重审,一般都是发回二审法院。
朱金陵的辩护律师王达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此举是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过程中的一次具体的进步。此案报送复核后,王达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过一份“紧急情况反映”,他认为这份情况反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死刑复核程序以前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的程序,只是进行书面审理,律师无法介入程序进行辩护。但法学界一直呼吁在死刑复核阶段应允许辩护律师提交书面意见,或亲自进京反映情况、进行辩护,以增加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王达人说,“从某种角度来说,最高法院考虑了我们的意见。”
控辩争论
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王达人在呈送最高人民法院的“紧急情况反映”中指出的正是朱金陵犯罪的“事实不清”。法庭已经查明,朱金陵是文盲,根本不会填写发票,虚开的发票都是在其授意下、由王敏飞亲手开具的,所以两人实施的是共同犯罪。王敏飞还曾瞒着朱金陵私自虚开过合计高达5200万元的发票。因此,在每一次虚开发票的过程中,两名被告各自起到了什么作用、谁应该具体对哪一份发票负什么样的责任,是法庭必须查明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将朱金陵、王敏飞二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定为个人犯罪,必然因无法区分各被告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导致‘事实不清’。”王达人说。
6月6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重组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朱金陵案。王达人辩称,本案应定性为金陵、世纪两公司单位犯罪,朱金陵和王敏飞作为单位主管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分清楚他们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公诉方则认为,金陵公司后期、世纪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主要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个人为这样的公司进行犯罪行为,不予单位犯罪论处。
业界评论
体现国家慎用死刑的严肃态度
有法律界人士评论说,朱金陵案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监控正在逐渐严格,体现了国家慎用死刑的严肃态度,并且,这一次撤销的不仅仅是对朱金陵本人的判决,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三名被告的判决也一并撤销重审,尽管这三名被告已经服判。目前,朱金陵还在个旧市看守所等待红河州中院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