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还没有发现可以完全替代人体血液复杂功能的代用品,医疗用血的惟一来源仍然是依靠健康人献血。我国无偿献血比发达国家较为落后,献血的人数远远低于用血的人数。为鼓励和激励更多人参加无偿献血,对未参加无偿献血的用血者实行“用血互助金”的制度。
很多人并不知道用血互助金是怎么回事,甚至错误地认为“用一次血要花双份钱”,对用血互助金的退还条件也不是很清晰,日前,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负责人。
献血条例规定收取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是与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相对应的。
1999年12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的《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用血实行等量互助金制,患者在用血后的6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和用血结算单及下列各项之一的有效证件,到原采供血机构办理返还用血互助金:1、单位年度《完成献血任务证》及患者的工作证;2、配偶及直系亲属《无偿献血证》和户口簿;3、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证明或五保户证明;4、血液病患者诊断证明;5、治安模范或勇敢市民荣誉证明;6、本人《无偿献血证》。
针对血价调整及个别医疗单位收取血费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文件《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省卫生厅医政处张副处长说,用血互助金相当于用血保证金,不属于另行收费,符合条件的用血者,要退回用血互助金,不符合返还条件的互助金,用于发展无偿献血事业,文件和献血条例并不相悖,而是相辅相成的,在《黑龙江省献血条例》执行期间,用血互助金是必须收取的。
历史客观地认识用血互助金
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柳堤站长说,实行互助金制度相当于建立用血信誉,是运用政府指令和经济杠杆对无偿献血的保障和促进。血液是无价的,医疗用血收取的费用只是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不含工资的部分成本费用,用血者接受的是无偿献血者的爱心,有能力的时候应对别人的奉献有所回应,用血互助金只是一种督促形式,旨在促使公民在享用临床用血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无偿献血义务。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初级阶段,用血互助金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哈尔滨市血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张群成认为,在全体市民踊跃参与下,哈尔滨在三年内,由“贫血”城市一跃成为全国无偿献血的标杆城市,这个成绩凝聚着无偿献血者的爱心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只有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扶持这项事业,无偿献血才能健康持续地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医疗用血的充足、及时、安全、有效。(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