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策划者状告某电视台侵权索赔999.9万元,要求立即停办“美在花城”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在广州市可谓家喻户晓,近年来更是扬名全国。当“美在花城”走进第18个年头时,它的策划者华佛尘先生将老东家某电视台告上了法庭,以其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要求该电视台立即停止正在举办的第14届“美在花城”的比赛,并索赔999.9万元侵权费。
广告部员工策划、举办“美在花城”
华佛尘是该电视台的退休员工。1987年1月20日,华佛尘由岭南美术出版社调进该电视台并任广告部副主任。据华介绍,广告部在华佛尘的带领下以个人承包100万元上缴利润的合同方式,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模式运作广告部。1988年1月8日华佛尘策划了“广告新星大赛”方案,并为其冠上“美在花城”的名字。随后,华佛尘自筹资金,举办了第一届“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1991年华被任命为该台广告部主任华佛尘说,“在连续做了三期‘美在花城’后,台领导让我开拓其他广告业务,‘美在花城’就由台里的同事接手。”
“美在花城”姓“公”还是姓“私”?
因为认为该电视台侵犯了自己在“美在花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改编权、使用权、获酬权、表演权、摄制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华佛尘找到台领导交涉。该电视台认为华佛尘创作“美在花城”时,是电视台的受薪干部,“美在花城”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电视台所有。而早在2000年该电视台就向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了‘美在花城’名称及商标标识。双方屡次协商未果,华佛尘将老东家告上了法院。在起诉前,华佛尘向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申请了作品登记,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已经确认“美在花城”策划方案的著作权人为华佛尘。在诉状中华佛尘要求该电视台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立即停止“美在花城”所有活动。他还向该电视台索赔999.9万侵权费。近日,广州市中院已受理此案。此前,华佛尘因认为该电视台改编“《乐叔与虾仔》侵犯其著作权将其告上越秀区法院,索赔1万元,目前正在等待判决结果。律师说法
关键看是否属工作任务
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表示,职务作品一般是由作者享有,但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为单位所有。该案的关键就是要看华佛尘创作“美在花城”策划案是不是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在创作过程中是不是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此外,周律师还指出,由于该电视台在2000年就已经登记注册了“美在花城”的商标标识,而华佛尘也于近日确认了对“美在花城”的著作权,此案还涉及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冲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