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助)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本市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8月1日以后,外环线以内地区不得饲养畜禽。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处2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规定,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骡、鹿、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鹧鸪、山鸡、鸵鸟、貂、狐以及蜂、蚕等动物。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禁止养殖区内不得饲养畜禽。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从事畜禽养殖的饲养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