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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新解释意见出台,诱导消费者没成交也违法
解放碑某商店,打折广告上的“起”字要小一圈,十分不规范 记者 任琦 摄
重庆商报讯(记者罗恒)促销“原价”今后不能再乱标,“原价”必须是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近日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新解释意见出台,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该意见已在我市执行。如,去年卖4000元的电脑,今年降到2000元,而商家在促销时标注:“原价4000元,现价2000元”将被视为价格欺诈。
乱标“原价”视为价格欺诈
“原价588元,现价98元”,商家在促销时,经常利用原价和现价的巨大落差来吸引消费者,而且效果明显。但商家标注的“原价”很可能已是两三年前的价格了,对此消费者并不知情。而原《规定》中,并未对何为“原价”作出明确规定。
新解释意见则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称:有了时间规定,将便于规范商家经营行为和执法机关执法。
诱导消费者没成交也违法
消费者常常被商场橱窗上大大的“全场2折”、“全场5折”的广告吸引到店内,可进去一看,许多商品并未打折。仔细看广告,这才发现“2折”、“5折”后用很小的字体在不起眼的角落写了一个“起”字。消费者觉得上当,前去投诉,执法机关却因为双方并未发生交易行为,按照原《规定》“必须发生交易行为”的规定,难以对商家进行处罚。
新的解释意见则修改为:经营者若利用诸如“大字小字”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称:这比起过去必须凭票据才能进行处罚的旧规定显然力度更大。
价格欺诈 最高可罚20万元
另外,解释意见新增加的内容还包括:商场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商家“返券”销售时,返券如果在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有附加条件,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否则同样属于价格欺诈。
一旦商家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最高罚款可达20万元。
马上就访
操作仍然有难度
大型商场对于该“紧箍咒”普遍表示接纳,称可以督促市场竞争更规范。但消费者在表示欢迎的同时,仍有担忧。
市民杨女士就认为,“原价”规定的是“七日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但对消费者而言,不可能看得到商家的交易票据,所以“原价”到底是多少仍是商家说了算。
市民刘先生则认为,关于诱导消费者的规定中,也缺乏具体标准,如字体到底写到多大才能摆脱“误导”之嫌等,仍需对规定完善。
来源: 重庆商报 2006-07-04 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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