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7月6日讯 申请人申办许可证时,未按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而安徽省宁国市国土资源局也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即向采矿申请人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日前,宁国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宁国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原告程某、赵某、程某系南极乡某村村民,三原告所在村民组的古桑坑山场有萤石矿产资源。2002年10月,原宁国市某公司向宁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要求扩大矿区范围,并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同年12月3日,宁国市国土资源局为该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2005年5月,该公司重新组合为一新公司,同时向宁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同年6月1日,宁国市国土资源局为该新公司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6月6日,该公司经工商主管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原告对上述采矿行政许可不服,认为该公司并未与其达成林地补偿协议即在其承包的山场进行开采,以及宁国市国土资源局在公司未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发放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向宁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公司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未按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而被告也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且被告向第三人发放采矿许可证时,第三人尚未经工商主管部门登记依法成立,明显违法。(赵桂红、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