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件事,挺新鲜。
据7月4日《重庆晨报》报道,重庆东北梁平县百里竹海省级风景区竹山镇猎神村有个村民叫陈清文,有一处占地120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建成刚刚半年。楼房建成后,陈清文的积蓄花光了,想把楼房拿去抵押贷款搞养殖,然而被告知农房不能做抵押。 于是,陈清文想到了卖掉楼房,而家住重庆南岸区、一直希望能在空气清新的农村“养老”的张淑君女士正想买这样一处住房。不过,有人提醒他们,《物权法》草案第162条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房。
双方有办法:不让买卖,咱就租,租它800年!这个合同是租期800年。双方并约定:800年租金共8万元,签约时,张一次性付清,按照每年租金4000元逐年扣减,20年扣完后,余下的780年,房屋则由陈免费送给张居住。同时,陈还特别授权将该房的房产处置权、居住权、修葺权等权利,委托给张及其后世继承人全权处理。陈及其子孙等财产继承人均不得违约收房,否则,违约金为总房租的10倍,即80万元。租房800年,绝对的新鲜事,可是双方并没有违法,可以说事钻了法律的空子。可能大家对钻法律空子比较腻歪,说至少道德上有问题。可是既然法律有空子可钻,为什么不去研究怎么填补空子呢?法规对城乡租房年限没有设限制,所以这个合同是合法的。尽管说租房协议和卖房协议不一样,租房的风险相对大,但人家有补充协议,一切也就解决了。
从某种程度说,钻法律空子不是什么耻辱的事情,反倒在积极地对法律的不完善提供一个问题,为解决问题找到钥匙。如果没有钻法律空子的人,很难有法治的完善与进步。出现问题解决问题,让法律更有效地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值得赞扬。
租房800年的协议,挑战了《物权法》草案。感谢这个挑战,让《物权法》在定稿的时候多了警醒,法律的制定者还没有考虑“民间智慧”,那么至少在定稿的时候,应该加上对承租年限的控制。在此,《物权法》应该感谢这个800年的租房协议,老百姓也应该感谢“钻法律空子”的人。◎海浪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