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提要
一位年过半百的下岗女工徐金英,在过桥时为避让一辆货车,从倒塌了栏杆的桥上摔入深沟,肋骨、胸骨等多处断裂,并伴有胸腔积血、肺部感染等并发症,直接威胁到生命。在经过抢救后,这位老人终于脱离了危险,可高昂的医药费用让家人头疼。 为了缓解经济压力,他们想到了引起徐金英坠沟河的“断臂”桥,但寻求责任方却是一波三折,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桥管理的失职而承担责任。“我们到底应该找谁来讨回公道?”徐金英和家人对此一片茫然。
事发——
女子桥上避车坠桥伤得好惨
2006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家住盐城市区水上新村四区9号楼104室的徐金英骑自行车由东向西经过沿河西路,正当她到达水上小学东侧的一座小桥时,为避让迎面疾驰而来的一辆大货车,自行车的前轮搁到桥的行车道与行人道的台阶上,由于该桥的北侧无栏杆,导致徐女士连人带车摔入深达4米多的沟河中。
“幸好周围群众及时将我救起。”徐金英告诉记者,当时以为身体没有什么大碍,也就没去医院治疗。可是到了下午,徐女士便开始疼痛难忍,家人见状,便急忙将她送往盐城市中医院接受检查。
据徐女士回忆,当日摔入沟底时幸亏被好心的李姓小伙子救起,当时她只觉得胸部有些疼痛,但并没当回事,后来经过医生诊断才知道,她右部3至6根肋骨断裂,胸骨和右侧锁骨断裂,并伴有胸腔积血和肺部感染,另有多处皮外伤和皮肤淤青。
“让人感到庆幸的是,目前该患者已经脱离生命危险。”经主治医生介绍,徐女士刚来医院的时候情况非常危险,幸亏得到及时抢救,否则后果会很严重。
事因——
“断臂”桥惹的祸 早现隐患
据孟庆国医生介绍,目前徐女士的右胸部及腰部仍然疼痛,其右椎体压缩性骨折遂拟右翼3至6根肋骨骨折,颈部右锁骨骨折,右胸部少量积液,不能动弹,说不定日后还需手术治疗。然而,住院医疗费对一直无业仅靠摆一小地摊糊口的徐家二老来说,无疑是个不小的数目。徐金英的老伴姚立怀无奈地说道:“此前的住院医疗费均是向亲朋好友借的,而后期的医疗费用还需万元之多,现在仍没着落,老伴的病该如何是好。”
为了让该坏桥不再给他人造成伤害,事发第二天徐女士的家人就拨通了市长热线,反映情况。
据徐女士的家人和周围的群众讲,市区沿河西路上的这座桥其北部有8根底柱的铁栏杆因年久失修,齐根断裂,倒在桥旁,底柱斜朝上,其架势十分危险。“该路桥是市区水上新村市民进入市区建军路的必经通道,而且也有大型客货车在此通行,从而该路桥显得交通十分的拥挤。”一些市民告诉记者,为了保证行人、车辆和中小学生的安全,在栏杆断裂的一个多月时间内,周围群众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都未能得到修复。
进展——
“断臂”桥已被“有效修复”
徐女士的家人认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徐女士的老伴姚立怀找到有关部门想讨个说法。“可是市政设施管理处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即6月18号就对栏杆进行了有效的修复。”
出乎姚立怀意料的是,他们找到市政设施管理处,得到的答复是:市区沿河西路的路属他们管养,该路上共有六座桥,市面粉厂以东的2座桥是属于他们管养的,但以西的4座桥(包括徐女士发生事故的桥梁)与他们无关。市政设施管理处的同志让徐女士的家人找建桥单位盐都区交通局下属单位联运公司(此单位已破产)。“市政设施管理处的人还声称是因为该桥没有通过验收移交”。
徐女士的家人对于市政设施管理处关于只管路不管桥的说法很是不解,他们又找到了该处主管单位——市建设局。“据市建设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经我局查明,该桥的产权不属于市政设施管理处,也未经验收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处管理。”百般无奈之下,徐女士的家人又找到盐都联运公司,但该联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市政设施管理处的说法给予了否认,并出具了相关的证明。
市民——
相关责任方应该站出来
2006年7月4日中午时分,记者一行来到了徐女士摔倒的事发地点——盐城市区沿河西路(市水上小学东侧)的一座桥上,此时,原先断裂的北桥栏杆已经树立在桥上,只是南北两边的铁栏杆根部有明显差别。据市民李女士讲,当时徐女士摔下沟底后就是她那年仅二十三岁的儿子将其救起的。“桥栏杆估计是在1个多月前断掉的,但一直没有人来修理,直到发生这件事故后的第三天。”
一位老人也告诉记者,当时他就坐在离桥不远的小商店里和同伴们聊天,亲眼见到徐女士从桥上摔入沟底,老人在与记者的对话中不断用“惨”字来形容当时的情景。“这座桥到底归哪个部门管,现在出现了问题,那些相关责任方就应该站出来,而不应该躲藏起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民如此愤怒地说。
市政——
修桥的不一定就有责任
在盐城市政设施管理处向徐女士家提供的《关于面粉厂以西的桥的情况说明》中记者看到:“沿河西路面粉厂以西的几座小桥均由单位修建,至今未办理任何移交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建设的道路桥梁未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的就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说明中提到:沿河西路的路由我处管养,但由面粉厂以西的几座桥损坏、维修与我处无关……
昨天下午,盐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的沈副主任告诉记者,徐女士出事的桥是盐都联运公司修建的。根据有关规定,这座桥根本不属于市政部门管理。“建设部门的花名册上也没有这座桥,事故发生后,接到反映的市长热线联系上了建设局,要求:不管归哪家管理,建设局都要进行修缮,于是市政设施管理处才将断开的北栏杆修好的。”沈副主任说,并不一定是谁修的就应该归谁管理。
随后,记者又联系盐都联运公司,可是对方的办公电话都无人接听。记者在一张盖有“盐都县联运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章印的纸上看到:接市政设施管理处“关于面粉厂以西的桥的情况说明”,这个情况说明不能成立。
律师——
伤者可将两单位一起告
“此事要分清责任方必须要确定该桥的管理和建设单位。”盐城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的姜海生律师认为,“断臂”桥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对徐女士受到的伤害和损失要负主要责任。“桥的管理者在管理上的过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理所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建设部门没有确定桥的管理方,对此事也付有一定的赔偿义务。”其次,徐女士避让的货车也应该适当地对徐女士进行经济补偿,因为徐女士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才采取了紧急避险的措施。
姜律师表示,如果对桥的管理方不好确定,徐女士可以将市政部门和联运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由法院经过调查来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单位,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