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7月5日讯 7月4日,省高院在宿州、阜阳对两起死刑二审案件分别开庭审理。这两起死刑二审案件分别由省高院刑二庭庭长吴礼维和一名副庭长担任审判长。昨天,笔者目击了在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的许太群故意伤害(致死)上诉一案的审理过程。
案情:酒后口角刺死人
2005年9月27日下午,灵璧县无业人员许太群受朋友黄龙之邀到宿州市芦岭镇去喝酒,两人乘车到宿州市大泽路北头又接了王之伟及朋友吴海娃一同去芦岭。当晚在芦岭镇一家饭店喝酒时,许太群与王之伟因言语不合,发生口角。酒后,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打。许太群一刀刺中王之伟左前胸季肋部,随后离开现场,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王之伟在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之伟因心脏被刺伤而死亡。
宿州中院一审判处许太群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7万余元。许太群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庭审:围绕上诉理由展开
庭审中,许太群提出,一审法院确认的证人证言不是事实:因为证人黄龙、吴海娃同王之伟都因有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过,这一不同寻常的共同经历,使他俩的证言不可信。许太群还辩称,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有误以及证据不足。许太群还提出,他同王之伟是通过黄龙介绍,于当天下午才认识的,以前无任何结怨。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从轻处罚。
出庭履职的检察员举证证明,许太群因琐事与被害人王之伟发生争执,持刀捅刺他人胸部,随后逃离现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存在,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一审法院量刑准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审判长多次问许太群“有没有新的证据”?“有什么要补充的”?给了上诉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确保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整个庭审根据二审的程序,围绕许太群的上诉理由展开。
审判长最后宣布:鉴于案情重大,待合议庭评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宣判。
庭审全程录音录像
在昨天的庭审中,法庭上始终有摄像机全程录音录像。
据了解,最高法院作出关于死刑二审案件需要报送有关庭审视听资料的要求后,省高院及时给刑庭配备摄像、刻制光盘的配套设备。今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将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审判长吴礼维告诉笔者,全程录音录像的目的是防止死刑二审案件开庭搞形式,走过场,切实保障庭审程序公正。
据悉,今后,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死刑案件,省高院的院长、庭长都将亲自担任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也会到庭聆听庭审,确保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案件的质量。
目击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昨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本来已提前通知一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案发现场情况。但这个证人在开庭前几天突然外出,经多方努力,无法找到。
审判长吴礼维说,“对此确实很无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时,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而根据我省出台的《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在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谁提出请求由谁负责到庭的原则,保证证人出庭作证。但执行起来还是面临许多困难。
吴礼维说,虽然法律规定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但对于拒绝作证的却缺乏相应的强制出庭措施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要建立起对一些特殊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的保护制度,制定相应的误工费、交通住宿费等规定。(周瑞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