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省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如何认定工伤、向哪个部门申报、待遇标准如何、由谁支付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很难找到一个明确的政策依据,导致职工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令人欣喜的是,今后全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近百万职工将参加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事故后职工将有法可依。
这些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的文件,我省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另外,所谓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杭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本级的工伤保险;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和外省驻浙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职工参保后权益更有保障
“由于事业单位规模有大有小,对工伤事故风险的承受能力有强有弱,有相当一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力承担这样的风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言人黄亚萍解释了新政策出台的原因。
更为重要的是,长期以来由于体制不顺、政策不明确等诸多原因,目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工伤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待遇标准、没有正常的待遇支付渠道,职工工伤待遇所需资金往往难以落实。
新政策实施后,参保单位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的相关配套政策执行。也就是说,职工工伤认定将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的工伤待遇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进行支付。
“这样,管理主体、工伤范围、伤残等级标准、具体待遇标准、经费渠道和法律救济渠道都得到了明确。目前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职工约有100万人,他们的工伤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黄亚萍说。
保费占工资总额的0.2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测算,用人单位须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可以浮动,在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形势良好、工伤事故发生不多的情况下,费率可能下调,反之则会上调。
在政策过渡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需要注意两个时段。
根据新政策,国家四部委《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之日(即2005年12月29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认定和支付费用。已处理完毕的,不再重新处理。
2005年12月29日至我省本次文件下发(2006年6月12日)之日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认定,用人单位按规定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通讯员沈中明记者洪光豫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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