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7-57:44:54晨报讯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终于正式宣布调整了,不仅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进行调整,而且还首次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7月4日,记者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 其中,作为一类地区的沈阳和大连“月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提高到590元,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要涨到6元钱。
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两种。其中,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450元提高到590元,上调140元;二类地区由400元提高到480元,上调80元;三类地区由350元提高到420元,上调70元。
此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5元调整到6元;二类地区由4元调整至4.8元;三类地区由3元调整为3.5元。即属一类地区的沈阳、大连两市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调至每小时6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佟处长昨天告诉记者,这是我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后的首次上调。
根据要求,各市政府可按照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可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20%范围内上下浮动,拟订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此次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420元。其中,各市国家和省内批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可根据区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高出所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时代商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