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旧案重提 方知“警匪一家”
事情要从2005年5月8日说起。受害者田先生回忆,当天,一名铁路刑警突然找到他称,2001年在列车上偷他钱的小偷已被抓到,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是黑龙江人,叫芦德君、于春生,他是来找田先生核实情况的。
刑警的突然到来,让田先生回忆起了4年前的一幕。2001年10月31日,他乘坐大连-牡丹江的2051次旅客列车到铁岭,当时他的背包内装着31万现金。他把包放在了行李架上。列车开出大概两小时,他突然发现自己的背包不见了,经过紧张寻找,在车厢的洗面池内,他找回了背包,但是,里面却少了5万元。
他立即报警,列车上的两位乘警林某某和张某某带着他在熊岳城站下车寻找线索,但是没什么结果。当天晚上,他赶回大连,11月1日,他到大连铁路公安处报案,此后案子一直没有消息。
突然听到盗贼被抓到,田先生十分兴奋,但刑警透露的一个消息却让他大吃一惊:当时的两名乘警参与了分赃。
参与分赃 贪心乘警被判
记者了解到,据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2001年10月31日案发后,他们在熊岳下车,然后逃到瓦房店,不久,于春生接到了一个在熊岳开饭店的朋友回某的电话,说乘警林某某和张某某到饭店了解情况了,乘警将电话号码留给了回某,让于春生给他们回电话。
于春生马上给乘警回了电话,11月3日,他们和两名乘警在瓦房店站前的一家饭店一起吃饭,席间,他们拿出2万元给了两名乘警,于春生留下1万,芦德君留了2万。
近日,记者从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得知,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参加庭审时,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乘警林某某和张某某承认和两名犯罪嫌疑人吃饭并接受2万元赃款,并证明芦德君、于春生盗窃犯罪事实存在。记者还从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获悉,乘警林某某和张某某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5年9月,田先生接到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电话,他被告知,两名乘警已经将2万元的赃款返还,随后田先生到锦州取回了自己的钱。但那3万元已经被芦、于两人挥霍,无力返还。
损失谁赔 3万元无法追回
2006年5月25日,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芦德君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于春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田先生认为,两乘警徇私枉法,致使他遭受损失,作为乘警所在单位,大连铁路公安处应该给予赔偿。为此,他多次找到大连铁路公安处,2006年6月7日,大连铁路公安处给了田先生一个书面答复称,两名涉案乘警的行为属于个人犯罪,已经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并被清除出公安机关,本案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大连铁路公安处不负责赔偿,由于犯罪嫌疑人已将3万元挥霍无法追回,只能建议田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华商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