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萧先生问:从2003年以来,我在张某开办的公司打工,张某欠我半年多工资未付。前不久,张某以经营亏损为由决定将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张某将厂里的机器设备转让用于抵偿欠款。问张某的做法合法吗?
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张某在清算过程中,以欠钱为由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清偿顺序应首先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张某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朱圣涛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