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规定保障农民工权益 欠农民工工资加倍赔
本报讯(记者 王瑾) 为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作出新规定: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等用工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5%预存工资保证金,同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发生拖欠行为的,将责令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50%到1倍的赔偿金。
关键词:工资
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农民工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支付将监控
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等用工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5%预存工资保证金。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发生拖欠行为的,要责令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50%到1倍的赔偿金。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制裁。
关键词:保障
为农民工投保 必须“实名制”
我省将首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据悉,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建筑施工企业、煤炭采掘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在为农民工投保时,必须实行实名制。据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将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将享受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
关键词:援助
法律援助费用将减免
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