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让孩子们度过一个安全愉快的假期,西安市五一小学举办“暑期安全教育”活动,并邀请民警为该校1000余学生和家长讲解法律安全知识。图为民警通过展板向小学生们讲解安全常识。记者魏影实习生张睿摄
备受市民关注的《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广泛征求并吸纳了社会各界意见后,昨天再次递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
校方
学校11项职责
草案修改稿提出,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三)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有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或更换;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四)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五)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加强管理;
(六)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条件;
(七)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
(八)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
(九)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的学生及时救助;
(十)学生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应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或者知道危及学生人身安全情形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12种情况学校要担责任
草案修改稿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伤害事故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照顾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九)学校教职员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5种情形学校按过错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伤害事故责任;学校行为无过错的,不承担伤害事故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校行为无不当不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风灾、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的;
(五)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未履行职责要负法律责任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由于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三)缓报、瞒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
(四)妨碍学生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学生
监护人失职也要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伤害事故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家长维权不能扰校
草案修改稿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伤害事故处理的其他人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侮辱、殴打教职员工、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
经济赔偿定出原则标准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共同分担经济损失。
学校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
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有关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已先行赔付的,可以向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追偿。
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通过此条例
昨天,参加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对《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主要内容给予肯定,就个别内容提出修改,并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大会今日将进行表决。
据悉,自条例草案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提出后,市人大法制委将草案全文刊登在西安人大网站上,并通过本报向读者征求意见。在听取了多方意见和建议后,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昨天的分组审议中,参加审议的委员们无一例外地认为这部条例的制定及时而必要。王元委员说,条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学生,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事故预防很重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会彬、来西京委员等都认为,这部法规的制定涉及多方利益,既要考虑包括学校在内的社会各界的责任和义务,也要考虑对学生权益的保护,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本组稿件由记者李茗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