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媒体报道的东航状告9名机长案,除其中一名机长与东航达成调解协议,赔偿200万元,昨天,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其余8名机长也作出了判决。法院判决43岁的飞行员赔偿107万元,28岁的飞行员赔偿186万元,其余飞行员赔偿数额在两者之间。
去年9月,由于在工资、家属工作安排等问题上的纠纷,东航江苏分公司的某些飞行员集体签名要求与公司领导谈话。当年11月16日,公司对这些“罢飞”飞行员作出“暂停飞行”的处分,第二天,9名被处分的机长就联名递交了辞呈,但未获同意。9位机长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东航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13日,劳仲委作出裁决:解除9位机长与东航江苏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后东航江苏公司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8名机长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符合《劳动法》规定,故去年12月18日,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东航应该将他们的劳动关系档案和社会保险随之转移。同时,机长与东航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机长应服务到法定退休年龄,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东航的损失。故法院判决“罢飞”机长各赔百万元。
(《江南时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