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难题
多方因素让执法陷入尴尬境地
1 多项法律空白呈现管理尴尬
经过正规的审批建设项目都要经过规划认可、建设许可、房管局许可、验收等程序。 纳入规划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论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在各环节有着进行制约的措施,但对于一些没有任何手续的开发项目,且无视法律规定的建设者,相关部门的管理却受到了有关法律的局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稿)等相关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该证件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又几乎都没有赋予规划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多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停建、退还占地、限期拆除建筑物,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直至予以法律制裁。”等。这些法律细节的空白让违规开发商有空子可钻。
由于行政执法权有限,在国家及地方性法规中都没能赋予规划管理部门强制执法权。因此,在面对诸多的违章建筑中只能采取检查、制止、行政调解、行政干预等手段进行。如果这几种手段无效,最后的“杀手锏”也就是下达《行政下罚决定书》。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不服此次处罚决定,也可在接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期间,无论是法院还是规划管理部门都无权处置。开发商完全可以在此期间从容地进行建设。
2 高额利润与罚款额度形成强烈反差
按照国家《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此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同时,规划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直至此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而一些违规开发商往往利用规划部门对规划标高检查之后进行违规操作并形成既成事实。由于此类建筑不属于完全违规,管理部门多采用延期验收、罚款等形式对开发商进行处罚。然而,目前的相关法律中对于违规开发商的处罚额度与开发商违规所获得高额利润相比,几乎为九牛一毛之比,根本无法制约开发商。
3 九部门联动难以统一行动
由于无法可依,省会在制止违章建筑建设中就存在先天不足。近期,省会政府部门曾针对此类违章现象专门下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局等九部门关于严禁违法建设中的规定的通知》,组织省会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房管、监察局、公安局、电业局等9部门联动,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配套手续;“取消施工单位在石家庄市建设市场的开发及施工资格、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凡不具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正式审批文件的,一律不予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
但由于此规定涉及部门较多,且各自利益不同,其行动很难统一,使得该文件在实施中其实并未取得实质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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