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如果被机动车撞了,理所当然认为是工伤。但如果恰巧你是事业单位的员工,情况就不是这么简单了。算不算工伤?几级工伤?享受什么待遇?钱由谁出?浙江省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现在,这种无法可依的状况要结束了。 昨天下午,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对外发布,浙江要在所有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启动实施工伤保险,事业单位必须为自己全部在职职工的安全买单。全省100万事业单位职工将从中受益。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反映的问题越来越集中,发生工伤后没人管、确定工伤没标准、单位补偿没依据,职工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黄亚萍在谈到政策制定的初衷时,语气迫切地说。
面对各种职业伤害和工伤,相当一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力承担。因为单位规模有大有小,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有强有弱。劳动部门测算,发生工伤的概率约100人中有1个。
到今年5月,浙江有494万余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绝大多数是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员工占很少一部分,约有13万人左右。
高校医院科研单位都要参保
要求参保的事业单位包括高校、医院、科研机构、新闻单位,各种协会、学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但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这类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办法还在研究中,将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其中,在杭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本级的工伤保险;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和外省驻浙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在杭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粗略测算,单位为一名职工一年缴80元左右。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这一费率略低于企业缴费标准,因为相对于企业来说,事业单位发生工伤的概率较低。但工伤保险费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后将视情况上浮或下调。
若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发生工伤,同样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键是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
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酗酒自残不能算
7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种情形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这3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新老政策这样衔接
新政策《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6年6月12日起施行。
对2005年12月29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认定和支付费用。
2005年12月29日到2006年6月12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